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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招才引智激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石嘴山市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推动转型发展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石党办发〔2020〕32号)精神,大力实施基础人才储备计划、在外人才回引计划、引才渠道拓展计划,加快优秀人才引进聚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是指石嘴山市自主培养和引进的人才以及具有石嘴山户籍(籍贯)或在石嘴山学习工作过的在外各类人才;大学生是指在石嘴山市内外就读的普通高校在校学生和毕业生(高职院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 政策保障
第三条 创业激励政策。对人才来石投资办厂,经认定为招商引资企业的,同等享受招商引资企业税费减免政策;对入驻创业创新孵化示范基地的企业,享受“一站式”创业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为20万元,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额度最高为30万元,贷款期限延长至3年,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列入自治区五类高层次人才的,可以人才信用为担保,申请50—200万元低利率、无抵押贷款。(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金融局牵头负责,各县区政府、市财政局、市税务局配合)
第四条 双招双引激励政策。鼓励人才发挥人脉资源和岗位优势为本市提供对外宣传推介、重大项目政策争取、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等协调服务。人才通过牵线搭桥,成功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高层次人才并发挥作用的,或成功为石嘴山招商引资、争取国家级项目的,根据实际贡献,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被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落地企业符合9个重点特色产业和我市四大支柱产业、战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且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超3亿元的企业,按照实际到位资金额度的0.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投资促进局牵头负责,各县区政府、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园区管委会配合)
第五条 柔性引智激励政策。鼓励专家学者和科技创新人才通过技术合作、客座教授、“周末工程师”、产业顾问等多种形式,支持服务石嘴山建设。本市企事业单位与高层次科技人才签订服务协议或产学研合作协议,并在产品研发或技术攻关取得重大突破的,给予每个企业5—10万元的一次性柔性引才补贴。推进石嘴山市政府特聘专家计划,鼓励各行业主管部门聘任急需紧缺人才担任产业顾问,直接联系产业部门、联系重大项目,按贡献给予院士每人每年3万元的工作津贴,给予符合我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目录的A—D类专家每人每年2万元的工作津贴。(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牵头负责,各县区政府、市财政局、市人社局配合)
第六条 就业激励政策。在市外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及其配偶,自愿调入我市的,可放宽年龄、学历等要求,按照身份相符、人岗相适的原则,安排到同类型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市属国有企业招聘石嘴山生源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或石嘴山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工作人员,可免笔试,直接通过“面试+考核”的方式择优录取。对与石嘴山市企业和社会组织签订预引进协议的石嘴山籍在读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双一流”本科生,分别按照每人2万元、1万元、0.5万元标准,一次性拨付预引进单位,主要用于预引进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支出,毕业后服务期不少于5年。(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国资委牵头负责,各县区政府配合)
第七条 平台建设激励政策。依托现有工业园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等各类园区或创新创业孵化基地,整合闲置土地、厂房、楼宇等设施资源,建设创业创新孵化示范基地,对达到自治区、地级市创业创新孵化示范基地标准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支持企业建设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人才载体,落实各类人才载体建设资金。(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各县区政府、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各园区管委会配合)
第八条 协调服务激励政策。充分发挥县区和部门立足职责履行人才工作职能,形成人才工作创新发展协同机制。各县区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在外人才“回乡行”服务对接活动,引导激励更多在外优秀人才支持服务家乡建设。对县区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人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县区和单位,从市人才工作经费中给予5—10万元的人才工作经费补助。(市人才办牵头负责,各县区政府、市教体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投资促进局、市工商联配合)
第三章 鼓励大学生就业创业
第九条 扶持优秀创新创业项目。支持大学生创业项目在市场、产品、技术、团队、商业模式等方面进行创新,每2年组织专家评选一批大学生优质创新创业项目,对获得省、市、县级优秀创新创业项目的,分别给予10万元、7万元、2万元奖励。(市人社局牵头负责,各县区政府、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配合)
第十条 鼓励创业实体持续发展。在校大学生或毕业2年内大学生在石嘴山市创业初始阶段经登记注册并正常营业3个月以上的,可给予一次性初始创业补贴3000元;自登记注册之日起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大学生及本市中职院校毕业生在石创办企业,年度营业收入1500万元以上、纳税80万元以上、吸纳就业人员40人以上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纳税50万元以上、吸纳就业人员20人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纳税20万元以上、吸纳就业人员10人以上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市人社局牵头负责,各县区政府、市财政局配合)
第十一条 建立就业工作补贴制度。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我市先进装备制造、现代物流和9个重点特色产业企业新吸纳的全日制非双一流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大中专毕业生,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首次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每人每月分别给予500元、400元、200元工作补贴。补贴资金按规定定期发放,连续发放2年。上述所称企业是指在石嘴山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上、限上企业。(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广电局、市林草中心牵头负责,各县区政府、市人才办、市教体局、市财政局配合)
第十二条 落实就业社保补贴政策。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新招用毕业年度大学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企业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企业缴纳部分)。(市人社局牵头负责,各县区政府、市财政局配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除专项资金投入外,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市、县财政分级承担。相关政策与现行优惠政策有交叉重复的,按照“标准从高、政策从优”的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涉奖励补贴政策,由各主责单位制定细则并组织实施。本办法由市人才办、市人社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