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人才强区工程助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宁党办(2018]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优厚待遇实施办法》(宁组发(2018)5号)精神,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金融资源与人才资源有效对接,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体系,营造金融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和发展的良好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金融服务高层次人才工作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服务、方便高效、风险可控”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在引进和支持高层次人才发展方面各项优惠政策的引领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按照市场化原则,组合财政、银行、证券、保险、担保、基金等各类金融资源和工具,提供一系列金融产品,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严格把控金融风险,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提供周到细致、专业优质、灵活多样、方便快捷的“一揽子”金融服务。
二、支持对象
主要对在各领域取得重大成就、作出突出贡献、宁夏急需紧缺、具有一定创新创业潜质的人才,包括从国内外全职引进的相应层次人才和我区培养达到相应水平的人才,并持有“宁夏回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证”(以下简称“人才证”)的各领域相应人才提供一系列金融产品。
三、服务产品
为满足高层次人才全方位的金融需求,鼓励和支持我区金融机构推出一系列金融产品,主要包括:
(一)人才贷。提供基准利率、无抵押、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创新创业类贷款,此贷款由承办担保机构提供保证担保,担保费补贴按照《宁夏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1818号)执行。贷款用于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贷款用途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管政策规定,不得用于民间借贷、房地产行业等金融信贷政策限制或禁止的领域。(责任单位:招商银行银川分行、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宁夏分行、西部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人才卡。提供不超过100万元授信额度的专属信用卡,满足高层次人才及其家庭消费资金的临时周转。此卡享受独具特色、方便快捷、减免优惠、线上线下的专属服务、增值服务及相关优惠折扣服务。(责任单位:工商银行宁夏分行、招商银行银川分行、黄河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人才保。按照市场化原则,为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子女提供保费低、保障高、超值服务的专属人身保险产品,包括意外险、住院医疗险和出行意外险,每人每年按年龄性别不同投保500元至2000元,可享受累计额度不低于300 万元的人身风险保障(根据风险类别可享受不同保障额度)。若投保前无疾病史,投保住院医疗险30天后罹患疾病,在住院基本医保报销后自付费用超过1万元的,可给予无病种限制的理赔,报销范围包括国产药、进口药及社保不报销的费用,全国范围均可赔付,二级及以上社保定点医院没有地域限制。首年若无理赔或有理赔但公司审核通过后,持续交费续保的不限报销次数。(责任单位:中国人寿宁夏分公司等保险机构,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四)人才投。为进一步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拓宽融资渠道,鼓励有关创投基金、产业基金按照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原则,综合运用参股、联合投资、股权直投等方式,支持高层次人才领办、创办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第二批支持创新相关政策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18]126号)的规定,地方股权投资基金中的种子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可设置不同比例的容错率。(责任单位:宁夏国投基金管理公司等基金机构,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等)。
(五)人才板。支持自治区股权交易中心设立“人才创新驱动板”,对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企业申请挂牌的,免收挂牌费。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企业培育孵化、股权管理、辅导培训、财务顾问、企业路演与形象设计、创新政策应用等提供全方位、专业化的优惠服务。结合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企业自身实际和行业特点,综合运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私募可转换公司债券、企业并购、股权众筹等区域性股权市场直接融资功能,帮助企业开发相应的融资产品。对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企业成功发行公司债、企业债、集合债、集合票据等债券的,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7)1号)政策,按照发债额度每年给予2%的贴息,经费由资本市场建设及债券贴息专项资金列支。(责任单位:宁夏股权交易中心,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相关机制
(一)专门流程。在各类业务办理中,承办单位应为高层次人才开辟绿色通道,缩短办理流程,优先审核审批,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
(二)专业产品。各承办单位根据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需求为其量身定制专业化、便利化的金融产品,享受更加优惠、高效的金融服务。
(三)专属规模。各承办单位将根据高层次人才规模及创新创业融资需求,合理确定并安排专项资金规模,专款用于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和发展。
(四)专营机构。鼓励承办单位设立高层次人才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或部门,全方位、多层次地为高层次人才提供金融服务。
(五)专项补偿。由自治区人才专项资金出资设立一期500万元的风险补偿金(可根据“人才贷”发放情况予以适时增减),承办银行按照 1:10的比例进行授信,对承办银行发放“人才贷”形成的不良贷款(本金及利息),风险补偿金代偿贷款本金金额的40%,承办银行代偿贷款本金金额的30%及贷款下调为不良后产生的利息,承办担保机构代偿贷款本金金额的 30%。承办银行和承办担保机构在代偿后,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不良贷款的清收处置,收回的资金按代偿比例返还至风险补偿资金账户。承办银行“人才贷”业务不良率达到4%或年度代偿发生额累计达到 500万元时,暂停新贷款发放,并及时报告,风险补偿金不承担超过止损金额后的代偿责任。
五、服务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金融服务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是落实创新驱动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将金融服务高层次人才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细抓到位,要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形成行业部门之间、金融机构之间协同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明确职责分工。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做好工作指导和各部门间的协调工作,形成工作合力。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要协调做好金融服务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工作,对承办单位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做好风险补偿金的监管,委托第三方投资(基金)公司对风险补偿金进行专项管理。自治区财政厅要做好风险补偿金、担保补贴资金的经费保障。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要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相关项目备案、申报科技(人才)资金支持等提供指导和服务。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及时向办理“人才贷”“人才卡”“人才保”“人才投”“人才板”等业务的金融机构提供高层次人才人员名单和相关信息,参与指导开发相关金融产品,宁夏银保监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要做好相关金融政策的指导,支持开发金融产品,加强对承办单位业务开展情况的监管和服务。承办单位要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开办相关业务的书面申请,报备“人才贷”“人才卡”“人才保”“人才投”“人才板”等金融业务产品实施细则,独立尽职、评审、发放和收回资金,定期报送业务开展情况。
(三)强化督导落实。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每年对金融服务高层次人才发展工作进行督导考核将支持高层次人才金融服务纳入我区金融服务创新奖、金融支持
贡献奖的考核评选范围,对有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加分。各相关金融机构要加大推动落实力度,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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