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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人民团体,市属各企事业单位,驻石中央、区属各单位:
《石嘴山市进一步加强妇女维权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石嘴山市委办公室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9日
石嘴山市进一步加强妇女维权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妇女维权工作的意见》(宁党办〔2018〕60号)精神,切实发挥各有关单位、部门在妇女维权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和优势,进一步提高妇女维权工作水平,提高广大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依法维护我市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积极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人大政协监督、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妇女维权工作体制和工作格局。建立健全妇女维权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单位)的职能优势和社会组织的专业化力量,完善衔接联动机制,形成妇女维权工作合力,为妇女提供高效、便捷、多元、有效的维权服务,不断增强妇女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保障政治权利,进一步提高妇女在社会管理中的获得感
1.进一步提升妇女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认真落实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培养选拨工作意见》(宁党办〔2018〕49号),建立完善有利于实现性别平等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市、县(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中至少有1名以上女干部。市、县(区)党政工作部门中50%以上的领导班子中都应配有女干部,女性比较集中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涉及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部门领导班子中必须配备女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中至少配备1名女干部(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村“两委”班子成员中至少要有1名女性成员,努力提高女性村书记、主任比例。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村(居)民代表会议,在讨论决定涉及妇女权益事项时,应当征求本村(社区)妇女组织的意见。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推荐女干部和优秀女性人才,以及推动妇女参政议政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把妇联组织的妇女人才库作为培养选拔女干部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妇联;配合单位:各县区)。
2.进一步加强对女性人才的培养。重视女性人才成长,加大培养力度,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社会性别教育进党校(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加大女性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力度,探索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女性科技人才培养体系(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建立女性人才库,拓宽举荐渠道,积极为女性人才在党政、专业技术、企业经营、社会管理等领域脱颖而出搭建平台(责任单位:市妇联、市科技局)。开展适合妇女特点的职业教育、创业培训和实用技能培训,帮助女大学生、农村贫困妇女、留守妇女和返乡妇女开展多种形式创业就业,提高妇女的劳动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助力妇女成才(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农牧局、市总工会、市妇联;配合单位:各县区)。
3.进一步提高妇女参与社会管理的能力。将妇女议事活动纳入村(社区)协商议事范围,广泛动员组织城乡妇女参与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及有关妇女儿童权益事项的协商议事活动,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充分发挥女性在基层群众自治中的作用。村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妇女参与村民(居民)自治提供便利、创造条件(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妇联;配合单位:各县区)。
(二)加强劳动和教育权益保障,不断提高妇女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公平感
4.进一步加强妇女的文化教育。加强女性未成年人特别是农村女童的控辍保学工作,保障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女性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学校招生时不得歧视女性,除特殊专业外,不得提高女性的录取标准(责任单位:市教体局)。开展适合妇女的职业教育和实用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市妇联、市人社局)。落实好《石嘴山市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进一步拓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阵地,为广大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服务,在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建立家长学校,城市学校建校率达到90%,农村学校达到80%(责任单位:市妇联、市教体局)。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增强妇女的身心健康,抵制邪教等思想的侵蚀(责任单位: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配合单位:各县区)。
5.进一步加大女性公平就业的力度。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除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以其他方式变相规定限制女性结婚、生育等相关内容。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依托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信息平台,及时了解重点行业、企业招用女性和保障女性劳动用工合法权益状况,并将企业遵守各项女性就业和特殊保护政策的情况,纳入企业诚信档案(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建立“促进女性公平就业约谈办法”,联合有关部门对存在性别歧视突出问题或存在严重侵害女性劳动权利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进行上门约谈,并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向信用管理部门和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妇联、市总工会;配合单位:各县区)。
6.进一步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依法维护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特殊时期的合法权益。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作业和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作业;不得因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聘用)合同;不得限制、剥夺女职工正常的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在职学习等方面的权益;不得强迫女职工提前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定期开展调研检查,推动《特别规定》进企业、进班组,抓好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等载体建设,加大政策宣传和实施力度(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人社局、市妇联;配合单位:各县区)。
7.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妇女的救助和帮扶。关注生活困难的单亲母亲、失独母亲、农村留守妇女、残疾妇女、失能及独居的老年妇女等特殊妇女群体的权益保障,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和关怀服务。鼓励社会各界通过捐资捐物、扶贫救助、募集资金等方式,开展保障妇女权益的各种公益慈善活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妇联、市残联)。进一步落实对城乡适龄妇女乳腺癌、宫颈癌的免费筛查工作(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局)。将城乡贫困妇女“两癌”救助做为政府民生实事,安排专项资金实施救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各县区)。
(三)加强财产及婚姻家庭权益保障,不断提高妇女在和谐婚姻家庭中的幸福感
8.加强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进一步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区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33号)和自治区妇联、农牧厅、国土资源厅、住建厅、民政厅联合出台的《关于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依法维护妇女权益的意见》(宁妇通〔2014〕66号)精神,在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中依照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进行申请,宅基地属家庭共有,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确保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外嫁、离异、丧偶的农村妇女只要户籍是本村村民并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均可申请宅基地。落实自治区《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制度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8〕26号)和《关于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8〕14号)精神,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保证农村妇女与男子平等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享有同男性同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平等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市国土资源局)。深入了解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农村妇女实际状况和利益诉求,及时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确保农村妇女不因婚嫁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妇联,各县区)。
9.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依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当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后,准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最大限度地维护妇女的合法财产权益(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各县区)。
10.禁止对妇女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履行好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的职责(责任单位: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反家庭暴力法》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责任单位:市人大办、政协办)。应当对反家暴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在各派出所设立家暴案件投诉站,将家暴警情纳入“110”接处警平台和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对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家暴实施者及时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按照《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反家庭暴力法》纳入公安警务人员的培训中(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家暴临时庇护场所,依法为受害人提供社会救助;指导各乡镇、社区(村)将反家暴列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定、修
订内容中(责任单位:市民政局)。把《反家庭暴力法》纳入普法重点内容;依法为家暴受害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指导司法鉴定机构做好家暴损伤司法鉴定工作,对困难家暴受害人减免鉴定费(责任单位:市司法局)。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全面实施家暴案件人身保护令的具体规定,依据家暴受害人的申请及时做出给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依法对家暴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常态化开展“平安家庭”创建活动,为家暴受害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心理疏导、婚姻调适、法治宣传等关爱服务(责任单位:市妇联)。公安机关应在接出警记录、人民法院在审理诉讼案件、司法行政部门在法律援助和司法鉴定、妇联在信访接待中分别建立涉及家暴案件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制度,每年统计汇总报同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配合单位:各县区)。
11.加强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优势和妇联组织的维权职能,建立健全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在市、县区分别成立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乡镇、街道和有条件的村、社区设立婚调站或依托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建立婚调室,梳理排查信访诉求、婚姻家庭纠纷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疏导调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实现人民调解工作与妇女维权工作联调联动(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妇联)。在婚姻登记处设立婚调室或辅导室,举办婚姻教育课堂,探索离婚登记预约制、冷静期等措施(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设立家事审判庭和家事审判团队,加强诉调对接平台建设(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广泛开展和谐婚姻家庭大讲堂活动,加强12338妇女维权热线和维权阵地建设,多渠道化解婚姻家庭纠纷(责任单位:市妇联;配合单位:各县区)。
12.大力培树婚嫁文明新风。继续深化“推动移风易俗弘扬时代新风”活动,在全社会倡导文明进步和谐的婚姻家庭新风尚(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市妇联)。依法坚决打击干涉婚姻自由、买卖婚姻、婚姻诈骗等行为(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加强婚姻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禁止用宗教、习俗仪式代替婚姻登记,严禁宗教人士干预婚姻(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宗教局)。深入开展“抵制高价彩礼”“爱润万家·好家庭好家教好家风”宣讲活动,倡导男女平等理念,教育引导广大妇女和家庭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恋爱观、婚姻观,自觉抵制“高价彩礼”,拒绝“早婚”,移风易俗,培树良好家风。广泛动员农村妇女参与“乡村振兴巾帼行动”,积极争做文明新风的倡导者、践行者、宣传者(责任单位:市妇联;配合单位:各县区)。??
(四)加强人身权利保障,不断提高妇女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安全感
13.加大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拐卖、卖淫嫖娼、绑架等涉及妇女人身权益的刑事犯罪和违法活动,及时实施解救(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在依法审理各类涉及保护妇女权益的案件时,要坚持依法保护妇女儿童的原则,积极培养和吸纳女性人民陪审员,加强妇联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工作力度(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强对侵害妇女权益的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提起公诉、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和审判活动监督工作(责任单位:市人民检察院)。积极反映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益的案件,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办理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重大疑难案件(责任单位:市妇联;配合单位:各县区)。
14.禁止和预防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探索建立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规和工作机制,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学校、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等要制定防范管理制度、调查投诉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设施配置,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特点进行防范性侵害和性骚扰等女性自我保护教育(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在接到受害妇女的投诉要及时受理和作出处理(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各县区)。
15.加强对女性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的人身保护。要加强网络监管,预防和制止对女性未成年人的网络性侵(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网信办)。承担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有针对性地开展性别知识以及预防性侵犯教育,增强防范意识和能力(责任单位:市教体局)。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构建县(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工作网络,建立面向城乡困境儿童强制报告、应急处置、监护干预在内的安全保护和服务机制(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加大对女性安全意识和能力的教育宣传培训,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的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妇联;配合单位:各县区)。
三、强化领导和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要建立妇女维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妇女维权工作专题汇报,分析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指导开展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要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贯彻落实有关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制定妇女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县级以上人大、政协届期内对妇女维权工作至少进行一次视察或专项检查、调研。
(二)强化阵地保障。积极构建社会化妇女维权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已建成的市级家庭暴力庇护中心、家暴损伤鉴定中心,县级以上妇女维权合议庭、妇女法律援助中心(站)、12338妇女维权热线、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站、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站,村(社区)妇女之家维权工作站“九个全覆盖”妇女维权阵地的作用,有效借助各级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和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等制度的实施,进一步发挥党群活动服务中心(站)的作用,提升维权能力,逐步实现妇女维权零距离服务。加强基层妇女维权中心(站)的建设,力争三年内实现市、县(区)妇女维权服务中心全覆盖。依托全市律师事务所建立并逐步扩大妇女维权工作站的覆盖面。
(三)加强经费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妇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推动基层妇联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的意见》(妇字〔2018〕32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妇联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宁党办综〔2010〕41号)精神,确保妇联工作经费落实到位。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妇女提供专业化维权服务。
(四)加强督导检查。各责任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动承担、落实好职责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各级党委和政府不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对责任落实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的单位,提出通报批评。对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维护的重大疑难案件和问题的处理解决不力,并造成严重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五)营造良好氛围。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广泛开展男女平等、社会性别平等和维护妇女权益方面的公益宣传、舆论监督,引导全社会牢固树立男女平等和维护妇女权益意识,尊重妇女,保护妇女,为妇女平等享有发展权利、发展机会和发展成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